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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23_金門縣第20屆運動會身心障礙組競賽規程
2019/2/21
來源:洪立人
日期:2016/8/23PM05:32:10
金門縣第20屆運動會身心障礙組競賽規程
壹、宗 旨:打造全民運動,激發全民參與,養成終身規律運動文化,提高運動技術水準。
貳、大會主題:打造運動島嶼、開創幸福城鄉。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福建省政府。
肆、主辦單位:金門縣政府。
伍、協辦單位:金門縣議會、中央駐金單位、縣屬各單位、金門各級學校、各鄉鎮公所、金門體育會、田徑運動委員會、籃球運動委員會、羽球運動委員會、桌球運動委員會、慢速壘球運動委員會、網球運動委員會、木球運動委員會、跆拳道運動委員會、拔河運動委員會、游泳運動委員會、金門縣身心障礙協進會、金門縣身心障礙家長協會。
陸、承辦單位:金門縣政府教育處、金門縣立體育場。
柒、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星期四、五、六)。
地板滾球及非正式競賽項目:105年10月12日(星期三)。
※競賽期間,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經本縣宣布停班、停課者,則賽會得順延舉行,並請隨時注意縣府公告。
捌、比賽地點:縣立體育場、館。
玖、參賽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年滿7歲以上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一)社會組:設籍本縣滿四個月(105年6月13日前),以鄉鎮設籍單位組隊。
(二)高中組: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105學年度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組隊。
(三)國中組: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105學年度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組隊。
(四)國小組: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以各校105學年度即在代表學校就學,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組隊。
(五)關於選手之性別及其是否適宜參加激烈運動競賽,應由參賽單位及選手具保證書切結。
二、資格限制:
(一)報名完成後,大會將視報名狀況依障別等級分級分組。
(二)田徑輪椅60公尺組以乘坐輪椅者於不使用電動工具下,能自行以手或足部移動輪椅前進為限。
(三)地板滾球(競賽組):參賽者需符合腦性麻痺、外傷性腦傷、中風或非進行性腦傷及肌肉萎縮等診斷,並且為重度上肢運動功能障礙者,採個人賽不分體位級別,賽制視報名狀況訂定。
(四)特奧滾球:以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有註記智能障礙者為限。
拾、分 組:
一、社會男子組(身男社會組)。
二、社會女子組(身女社會組)。
三、高中男子組(身男高中組)。
四、高中女子組(身女高中組)。
五、國中男子組(身男國中組)。
六、國中女子組(身女國中組)。
七、國小男子組(身男國小組)。
八、國小女子組(身女國小組)。
拾壹、競賽種類:
一、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 所屬競賽種類:田徑(跳遠、60公尺、100公尺)、地板滾球(親子組、團體賽)
非正式競賽項目:10米運球投籃、定點投籃、立定跳遠
二、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 所屬競賽種類:田徑(跳遠、100公尺、200公尺)、地板滾球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特奧滾球
非正式競賽項目:10米運球投籃、定點投籃、立定跳遠
三、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 所屬競賽種類:田徑(跳遠、鉛球、鐵餅、標槍、輪椅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地板滾球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特奧滾球
非正式競賽項目:10米運球投籃、定點投籃、立定跳遠
四、社會男子組、社會女子組:
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 所屬競賽種類:田徑(跳遠、鉛球、鐵餅、標槍、輪椅6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1500公尺)、地板滾球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特奧滾球
非正式競賽項目:10米運球投籃、定點投籃、立定跳遠
拾貳、競賽辦法:
一、 註冊細則:
(一)田 徑:為鼓勵身心障礙選手參賽,選手得視體能狀況報名,項目不限。
(二)地板滾球:
1.競賽組(個人賽):不分齡,符合註冊人數須達二人以上(含二人),人數不足時不舉行比賽。
2.休閒推廣組:
a.團體賽:3人比賽,1人後補,不分障礙類別,投擲時需坐在椅子上。
b.親子(師生)賽:2人比賽,由1名身心障礙者搭配1位家長、老師或其照顧者參賽,投擲時需坐在椅子上。
符合註冊隊數須達二隊以上(含二隊),隊數不足時不舉行比賽。
(三)特奧滾球:以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有註記智能障礙者為限,各組隊數如不足2隊不舉行比賽;賽制視報名狀況分組或併組。
(四)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但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特殊教育身份者(需有鑑定文號),可於現場報名非正式競賽項目,賽後頒發成績證明。
(五)各參加單位報名各單項個人賽最多限報4人,團體限報2隊。
(六)為因應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智能障礙類田徑項目及本次賽會人員安全考量,智能障礙類田徑賽項目暫不開放鐵餅與標槍項目。
二、 採用規則:視報名情況訂定之,但各項目基本規則與相關國際比賽規則不相違和。
拾參、獎勵方式:
一、 各項競賽之參賽選手皆可獲得獎勵品乙份,優勝之運動員,第一、二、三名頒發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頒發獎狀,其餘未獲名次參賽者頒發參賽成績證明,惟錄取名額依本條款人數規範。
二、各競賽種類(項目)依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3 隊(人)(含)以下錄取一名。
(二)4 隊(人)或 5 隊(人)錄取二名。
(三)6 隊(人)或 7 隊(人)錄取三名。
(四)8 隊(人)或 9 隊(人)錄取四名。
(五)10 隊(人)或 11 隊(人)錄取五名。
(六)12 隊(人)或 13 隊(人)錄取六名。
(七)14 隊(人)或 15 隊(人)錄取七名。
(八)16 隊(人)(含)以上錄取八名。
拾肆、參加辦法:
以各鄉鎮公所、福田家園、晨光教養院及金門縣各級學校為報名組隊單位,社會組選手除機構外,依戶籍地以鄉鎮報名參加。
拾伍、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05年9月7日前截止。
拾陸、競賽秩序:
一、各種運動秩序,由籌備委員會競賽組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各競賽種類(項)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得併項併組比賽。
三、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賽人(單位)負責。
四、視障選手參加田徑比賽徑賽項目,需自備陪跑員方能參加。
五、各項目參賽選手皆需自行完賽,其教練、老師、親屬或陪伴者等,得以引導方式協助選手完賽,惟不得與參賽選手有任何肢體接觸,如拉、推、抱等,亦不得代替選手執行競賽動作。
六、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戴選手證。
七、參加競賽之選手須於正式比賽前30分鐘憑選手證向檢錄處辦理檢錄,凡逾時不到者,以棄權論。
八、各項比賽時間、地點在秩序冊內明確規定,若大會臨時變更,依競賽組張貼之公告及報告員口頭報告為依據。
拾柒、申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依應以書面(如附件)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申請應由代表隊隊職員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應繳保正金新台幣貳千元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三、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拾捌、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知名次與成績,並回收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者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三、代表隊員於比賽期間,若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審判委員會可當場予團員停賽處分。
拾玖、附則:
一、凡經裁判長認定身心情況不宜參加比賽者,雖已報名,大會仍得拒絕其參加比賽。
二、各項比賽開始檢錄,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一律以棄權論。
三、各項比賽進行中,如遇風雨或不可抵抗之突發情事,致有影響比賽之虞時,大會得視實際情況裁定停止、延後或繼續比賽。
四、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籌備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貳拾、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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