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 :
其他
-
主題 :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113.6.28修正)
-
內容簡介 :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業經本府於113年6月28日以府行法字第1130057544號令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含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條文)如附件,請相關人員參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於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發布施行,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法,將融合教育相關辦法明確納入規範,並維護幼兒園幼兒學習權益,另外亦根據教育部「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調整條次及內容架構,以更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依據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修正「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修正本辦法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 修正本辦法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 另列或增列幼兒園、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納入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及相關規範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十一條)
四、 修正學校及幼兒園特教教師教學方式,並應入班提供支援服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 修正學校應協調校內共同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並主動連結校外支持網絡。(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 增列學校特教教師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任務,以及幼兒園特教教師及教保人員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 增列學校應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家長支持服務。(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 增列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特教相關人員進修培訓機會。(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 修正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指導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予以獎勵。(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 增列學校及幼兒園應每學期評估教師及教保人員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並依成效予以獎勵。(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 修正學校及幼兒園應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事項及其相關人員專業知能研習之作業要點,將由本府另以要點訂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 增列社區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發佈者 :
楊維國
-
授權方式 :
-
檔案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