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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原則(113.1.15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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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縣府教特字第1130003601號函修正發布。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函頒實施,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認定事宜,依據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佈「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爰訂定本原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之名稱。(修正名稱)
    二、本原則訂定之依據。(修正條文草案第一點)
    三、增訂適用機構。(修正條文草案第二點)
    四、增修酌減人數上限及疑似生酌減規範。(修正條文草案第三點)
    五、增訂減少班級人數申請方式及時程。(修正條文草案第四點)
    六、增訂提報鑑定個案之減少班級人數辦理方式。(修正條文草案第五點)
    七、增訂減少班級人數執行流程。(修正條文草案第六點)
    八、增列學前教育階段酌減人數原則。(修正條文草案第七點)
    九、修訂普通班級接受融 合學生之酌減。(修正條文草案第八點)
    十、增訂酌減人數之有效期限。(修正條文草案第九點)
    十一、本原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草案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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